香港法例第134章《危險藥物條例》

任何人如販運(販運是指向他人出售或供應危險藥物)或製造危險藥物,一經定罪,最高可被判處罰款5,000,000港元及終身監禁。

任何人如管有危險藥物;或吸食、吸服、服食或注射危險藥物,一經定罪,最高可被判處罰款1,000,000港元及 監禁7年 。

任何人如栽植任何大麻屬植物或鴉片罌粟,一經定罪,最高可被判處罰款100,000港元及監禁15年。

《化學品管制條例》(第145章)

對可用作製造毒品的前體化學品作出管制。違例者的最高刑罰為監禁15年和罰款100 萬元。

舉報罪行

如你懷疑任何人士販運毒品,或任何處所被利用作製毒用途,請致電

香港警務處毒品舉報熱線:2527 1234
香港海關: 2545 6182

舉報非法售賣藥物/毒品,請電
衞生署 2572 206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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